问题 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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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答题要点及范文 B00I 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无效实务题按时间顺序给出了针对某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应试者完成四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工作是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也就是说,其实质上是在题目中预设了应试者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应试者根据给定素材,判断如何修改。该项内容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理解和掌握无效宣告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修改原则、修改时机、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第二项工作是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陈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和/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理由。该项内容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的能力。第三项工作是要求应试者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就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该项内容实质考查应试者是否理解并掌握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请求人增加理由和证据的相关规定。第四项工作则是由应试者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该项内容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理解并掌握《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业素养。(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 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应试者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之后,需要认真阅读,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判断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阅读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过程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A)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B)请求人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程度的规定;(C)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D)程序和形式上都符合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实体上是否成立;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的问题;有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请求人的主张;(E)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情况下,是否还有通过修改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可能,以及何时修改、如何修改。 具体地,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不仅要求应试者能够对诸如新颖性、创造性等条款具备理解掌握和熟练运用的能力,还要求应试者必须知晓《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原则、时机和方式的规定,并审时度势加以运用。特别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必须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的三种情形答复期限内进行。 具体到B00I 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无效实务题第一项,根据题目所给的素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效宣告请求书关于权利要求A、B、E 相对于对比文件A 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明显成立,关于权利要求C 不清楚的理由也明显成立,如不修改将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直接被宣告无效;其它理由或缺少证据支持、或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或未具体说明,导致相应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针对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A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B、C,为了同时克服新颖性、创造性和不清楚的缺陷,应对措施包括三种可能,即,(A)删除权利要求A 至C,保留权利要求D,其缺点在于对委托 * * 益的保护力度最小;(B)删除独立权利要求A,将相互无从属关系的权利要求B、D 合并,缺陷在于仅将权利要求B、D 合并而不包括权利要求C 所述隔层的话,意见陈述书中将基于一个没有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中的技术特征(隔层)来证明该权利要求A 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更何况对比文件A 虽然提到了同时采用气囊和振动器的方案有不足,但是仍公开了二者可以组合使用;(C)删除独立权利要求A,将从属权利要求B 至D 合并,显然既可以克服权利要求C 的不清楚缺陷,又能有理有据地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答辩。但是需注意的是,采用上述第C 种应对措施属于合并式修改,须在答复请求书时提出,错过时机将可能导致该修改不被接受。 针对独立权利要求E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F,经仔细阅读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提到的具体事实可知,请求人实质上仅认为权利要求E 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之一相对于对比文件A 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在题目给定的素材和条件下,应试者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时将该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删除的做法足以使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且满足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A、一种由枕套(A)、枕芯(B)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C),凹陷槽下方为头枕(D)、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E),其整体尺寸为长E0cm-H0cm、宽B0cm-F0cm、高Fcm-AH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F),颈枕(E)内装有振动按摩器(G),气囊(F)和振动按摩器(G)之间设置有隔层(H). B、一种由枕套(A)、枕芯(B)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D)和颈枕(E),头枕(D)和颈枕(E)上面,或者仅头枕(D)上面缝缀药垫(I), 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C、根据权利要求B 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I)内装有重量配比为C:B 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二)撰写意见陈述书 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充分地阐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考虑或不成立的具体理由;撰写意见陈述书的过程中,应试者应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所列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逐一进行答辩。对于那些不属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没有达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具体说明”程度的请求人意见,答辩意见应有理有据,尽量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依据来证明己方的观点。对于那些原本将使得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理由,由于专利权人已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首先,必须对修改内容以及该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陈述;其次,为了尽可能地使请求人知晓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从而节约程序,尽可能地缩短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周期,应试者还应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就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所列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针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A、B。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A 删除,并将权利要求B 至D 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A,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E 中“颈枕上面缝缀药垫”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B 至D 的合并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A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A)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相对于对比文件A 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因此权利要求A 相对于对比文件A 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B)创造性 对比文件A 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A 与对比文件A的区别在于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以及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有隔层。因此权利要求A 相对于对比文件A 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有气囊的头颈矫治器提供振动按摩作用,且防止气囊漏气和振动被气囊抵消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B 公开了颈椎病治疗枕中可以含有振动器,起到颈椎保健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A 明确指出了该颈椎乐枕头同时采用气囊和振动器时,可能导致气囊漏气或者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得出通过在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隔层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在颈枕下设置振动按摩器,既产生振动按摩,又可以调节枕头高低,还避免了振动作用被气囊抵消,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在“气囊(F)和振动按摩器(G)之间设置有隔层(H)”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F)”和“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G)”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A 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五、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B 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B 与对比文件A 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B 要求保护头枕和颈枕中都含有药垫的方案,或者仅头枕含药垫的方案,而对比文件A 仅公开了颈枕含药垫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B 相对于对比文件A 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六、关于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C 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A 给出了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C 所述药物的技术启示,但是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A 仅公开了采用麝香、人参等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C 所述药物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C 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七、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A 至F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至C)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三)针对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和对比文件,撰写意见陈述书 出于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考虑,无效宣告程序对请求人的举证期限和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时机、方式进行了限制,相应地,也对专利权人的举证和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进行了限制。作为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必须理解并掌握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开展相关无效宣告案件的代理工作。 具体而言,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在收到请求人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或证据时,判断其提交这些理由和/或证据的时机和方式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要求。对于提交时机和方式符合相关要求的,还需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客观地判断该理由、证据在实体上是否可能、以及有多大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接受,从而导致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应对过程中,应当从专业角度给委托人提出建议,既不能在已知存在非常大的被无效可能的情况下,仍建议当事人维持授权的权利要求不变,也不能对只要有可能被无效的权利要求都一刀切地建议删除,而是应当综合衡量客观证据、审查标准和委托人的主观意愿,最终帮助委托人形成己方的应对策略。 针对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C。现答辩意见如下: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是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合并修改得到的,因此请求人可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 补充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请求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C 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是《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B 是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通过删除修改得到,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所述的请求人可以补充理由和证据的情况,因此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B所提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当不予考虑,该理由自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四)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活动的规范,保障了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因此B00I 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无效实务题设置了上述第四项内容,考察应试者是否已经理解并掌握了这一职业所必须遵守的规范。 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A)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公民代理的身份证、委托书和委托权限。如果有委托书,其公民代理权限应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 (B)我方要求核实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执业证、委托书。如果有委托书,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代理人,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请求宣告同一专利权无效,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A0 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并且可视为李某自行接受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AG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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