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所在市交通局委托办理办公大楼装饰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办理审批手续后,该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1)在参加投标的6家单位中,其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曾参加多次投标并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 (2)丙公司于12月9日从邮局寄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于12月11日收到,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12月10日),招标方认为此投标文件无效。 (3)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决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家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他们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招标方对丙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认定是否正确说明其理由。 3.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解析: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不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都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这种行为属于私下串通协商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2.招标人对丙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截止时间是文件送达的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3.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决定对两家报价较低且相同投标人中资质较好的一家单位提出降低标价建议,这种做法不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例中,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与之进行谈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