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向赵某借款,将骆驼交付赵某进行质押。后因甲无力还款,赵某欲变卖骆驼清偿债务,遭乙、丙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赵某因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
B.赵某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C.赵某不能取得质权
D.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甲、乙、丙对该骆驼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依照《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物的,应取得共有物份额2/3以上人同意,本题中,共有人甲向赵某借款,而且借款用途只能是用于个人目的,其将骆驼质押给赵某为处分行为,该行为遭乙、丙反对,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赵某不能通过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但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善意的,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赵某可因善意取得质权。赵某变卖骆驼、清偿债务的行为是行使质权的行为。因甲无权对骆驼设定质押,且其行为损害了乙、丙的共有权,故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本题选项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