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大路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机织湘绣产品合同,出口价格按当天汇率USD1=RMB¥7.5663计,交货期为2008年2月5日前。到2008年2月2日为止,美元汇率大幅下跌,当天汇率USD1=RMB¥7.1656,且原材料价格上涨10%。若交货,则该公司这笔业务将会出现巨额亏损。恰逢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湖南郴州地区连降大雪,形成冻雨现象,造成供电线路全部中断,导致公司下属工厂停产,直到合同交货期满为止该工厂仍无法恢复生产。2月6日,该公司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以此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合同。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不同意取消该合同,要求延期至4月5日前交货。请问,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合理吗?请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1)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该合同的要求不合理。(1分)(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预防、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迟履行合同。(1分)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有关证明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1分)(3)在本案例中,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的原因是属于不可抗力,并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所以不用承担不能如期交货的责任。(1分)但是该事故只导致该公司下属企业暂时不能生产,只要恢复供电即可投入生产,因此该公司不能解除该合同,应该延迟履行合同。(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