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参考答案:] 本题主要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减轻股东个人财产的风险、促进投资,这就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然而,保证交易相对方的安全,也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谢得财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惟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公司法》修订前,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后,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公司法》修订前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判决谢得财或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得财应对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