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中国公民,在境内开办了A、B两个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10月,A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为10万元,B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为20万元,A企业和B企业均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均为20%;同月,甲出版书籍取得稿酬收入5万元;转让股票取得转让收益5万元。
要求:计算甲2008年5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 000)×20%=60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收入应纳所得税=60 000×35%-6 750=14 250(元)
稿酬收入应纳所得税=50 000×(1-20%)×20%×(1-30%)=5 600(元)
转让股票取得的转让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2008年10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 250+5 600=19 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