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本案中,风华公司的债权在正通公司清算时并没有到期,还差6个月;风华公司自然无权要求提前清偿。但是正通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的,即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因为法律不能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显然这种履行期限的设定是有利于债务人正通公司的,所以应该提前清偿;否则,一旦公司终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进行了申报,清算组应该进行债权登记,并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但是清算组违背义务没有进行债权登记并清偿,从而给对方造成30万元的损失,依照本条的规定,应该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清算组成员都要承担责任,曾经表示异议的成员由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自然不承担责任。所以,甲乙曾明确表示应该清偿风华公司的债权,因此可以免除其责任。另外3人由于主张不将风华公司的债权列入清算方案中,应该承担赔偿风华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