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9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B.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C.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D.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截至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