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宪法条文,说明它们的含义和区别。
第1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132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权包括: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护或纠正。
(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
(1)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
(4)监所监督。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领导体制上的特点是:各级法院都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对检察院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当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分院的时候,则对派出它的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体制上的不同点是: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