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他单据外,信用证还规定:①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两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B行要求偿付。B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洁已装船。该条文是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第Ⅱ款的要求注明日期。受益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B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请问:B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
参考答案:
解析:在该案例中,开证行注意到了与先前两次交单相同的不符点。它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最后对提交的单据已履行付款,当它贷记A行账户时,未能告诉交单人尽管交来的单据不符,它还是支付了款项。在一些法庭判决中,银行的这种不一致的行为,阻止完全了解事实的上述银行,去按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法院认为,银行以后不能采取一种与它先前行为不一致的见解,因为这可能损害受益人对银行的信心。如果银行要求受益人以后的交单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述条件时,它就必须及时将该意图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