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0月,张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同年12月1日,张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击,造成张某的汽车严重受损。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现场调查,刘某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张某损失5万元。后来,张某发现刘某是自己姑姑的朋友,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审查后赔偿给张某5万元保险金。张某在获得赔偿后,鉴于自己已经获得赔偿同时刘某又是自己姑姑的好朋友,于是就免除了刘某的赔偿责任。
问:
(1)张某免除刘某侵权责任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能否继续向刘某追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无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此,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擅自免除刘某赔偿责任的行为无效。
(2)能够追偿。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在赔偿的限度内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可以向刘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