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①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②保险单,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所需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理由如下: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日期。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单以表明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据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 由于在规定的交单日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银行接受新的交单。A行在它们代为保管的三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单。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还有一个上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点,它不能付款:“提单未表示承运人的名称,且提单是由代理人签字,未注明该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而这是《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所要求的。”这时,《UCP600》第十四条c分条所允许的21天期限已过,在装船后21天之内,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对单据进行处理。请问A行的拒付正确吗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A行第二次的拒绝接受受益人的单据是不正确的。《UCP600》第十六条c分条要求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而且第十六条f分条说明如果保兑行未能按该条款行事,它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不能对先前已经接受或未注意到的不符点的单据提出新的异议。在本案中,保兑行所采取的行动阻碍了受益人在第一次或第二次交单时更正单据,以使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获得款项。

单项选择题 B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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