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2年n月,甲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甲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12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