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为某公司职工。2009年3月,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李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10年1月,李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李某家庭财产受损15万元。同时,李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8万元。
问:
(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李某追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而该案中李某的两份保险,一份为家庭财产保险,一份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者的保险标的是不同的,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
(2)李某应就家庭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分别向甲乙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甲保险公司应按保险事故发生当天李某受到的实际损失价值赔偿15万元;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根据李某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5万元。
(3)甲公司可以向李某追偿,乙公司不可以追偿。因为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没有保险代位权,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享有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