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古董商张家亨居住于郑州市甲区,老伴早亡。独子张 * * ,未婚,2000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张家亨申请,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宣告张 * * 死亡。2008年7月,张家亨病逝,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和古董。张家亨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想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8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9年10月26日,该法院独任审判员孙某审理作出裁定,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10年2月,已被宣告死亡的张 * * 回到郑州市,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根据案情,请分析下列问题: (1)请指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 (2)对张 * *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张 * * 是否还有权要回父亲的遗产?对其继承遗产的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方而有以下不妥之处。①认定无主财产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②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作出财产无主的裁定,只能作出财产无主的判决。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所以对于张 * * 的申请,法院应撤销对张 * * 的死亡宣告。 

(3)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扎26条规定,判决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在查清张 * * 的情况属实后,应撤销认定无主财产的判决,判决财产归张 * *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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