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 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答案

参考答案:这是《唐律疏议 名例 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解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段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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