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制药厂(该制药厂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6年4月期初留抵税额3000元,当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购原材料,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
(2)内销产品,不含税销售额160000元;
(3)出口货物一批,F0B价150000元;
(4)为生产出口产品购入国内免税材料一批.价款50000元;
(5)有一批折合人民币80000元的外销产品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
取得的专用发票,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计算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总额;
(3)计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
(4)计算当月销项税;
(5)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000×(17%-13%)=2000(元)
(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将超期6个月单证不齐的外销视同内销并 将原计算过的不得免征的抵扣税额冲转回来; 150000×(17-13%)-2000-80000×(17%-13%)=800(元)
(3)当期可抵扣进项税:34000-800+3000=36200(元)
(4)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计算时,要将超期6个月单证不齐的外销视同内销来计算 销项税。160000×17%+80000×17%=40800(元)
(5)当期应纳增值税=40800-36200=4600(元)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应纳增值税4600元,无法享受出口退税(即出口应退税额 已抵减了内销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