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第75—78题)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该买卖合同为( )。
A.附条件的合同
B.附期限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规定为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则合同生效,该事项为条件而不是期限。A选项正确。而根据《合同法》,以下三种情形为效力待定的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根据《合同法》,包括: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C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