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仍担心甲不能近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丁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问题:
乙、丙、丁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优先行使
参考答案:丁可以优先行使留置权。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条表明,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时,留置权优先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又优先于质权,因而留置权当然优先于质权。本案中,丁享有合法的留置权,因而丁可以优先受偿。 注意,在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已登记质权,再次是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和质权都未已登记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