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棉布生产商属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从棉花经销商手中购入棉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000元;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成棉纱,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250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棉花,货款支付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费10000元,棉花已入库;当月棉花被盗,后经核查,被盗棉花价值20000万元(含计人成本的运费1500元)。将剩余的棉花当月全部销售给某棉纱生产商,取得货款(不含税)120000元。 (3)当月生产棉布10万米,销售5万米,不含税单价10元/米;支付运费5000元。 (4)将自产的棉布3万米用于继续生产加工高档棉布,1万米用于自己开办的招待所。 要求:汁算棉布生产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上所有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已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
参考答案:(1)棉花税率为13%,支付加工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从农民手中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按l 3%计算;入库以后被盗棉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销售棉布支付运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4)将自产的棉布用于继续牛产加工高档棉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用于招待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 当月销项税额=120000×13%+(50000+10000)×10×17%=ll7600(元)当月可以 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00×13%+25000×17%+100000×13%+(10000+5000)×7% -(20000-1500)÷(1-13%)×13%-1500÷(1-7%)×7%=14300+4250+ 13000+1050-2764.37-112.90=29722.73(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17600-29772.73=87827.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