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买卖A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产品,乙公司再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约定的数量减少1/3,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按约定数量交付A产品,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又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不足的部分由丁公司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均超出约定供货时间,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但不接受丁公司的产品,并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后查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达成的A产品数量减少1/3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甲、丁公司达成的由丁公司提供不足部分的A产品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乙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甲、乙公司达成的A产品数量减少1/3的协议是有效的。 

(2)《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丁公司达成的由丁公司提供不足部分的A产品的协议实际上是将甲公司的交货义务部31分地转让给丁公司。由于事前并没有通知乙公司并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3)乙公司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任何价款,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尽管甲公司的违约履行行为在先,符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条件,但是,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在于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期待利益。而本案中,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乙公司无权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另外,甲公司也并非完全未履行,而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履行,对此,乙公司即使行使抗辩权,也只能就未履行的部分拒绝付款,而不能拒付全部货款。当然,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是确实无误的,因此乙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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