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三) 某是一名退伍军人,1995年7月张某与某电子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门卫,合同约定试用期为7个月。  2002年7月,张某值班时发现本厂职工李某等人从厂内往外偷运电子器材,张某予以制止,李某发现事情败露,遂掏出匕首将张某刺伤,并用铁棍等袭击张某,张某当场昏迷,李某等人逃脱。事后,张某被送进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医院确认其丧失劳动能力。电子厂认为张某出院后已不能从事原门卫工作且本厂也无其他适合张某干的工作,遂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向工会寻求援助,工会向厂方提出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厂方不予理睬,并认为工会无权过问此事。张某无奈,向该厂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回答下面第95~100题: 张某与电子厂所签劳动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A.期限过长,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B.期限过长,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C.试用期过长,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试用期过长,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