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情况:甲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于2008年1月份成立,股本总额500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主要从事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良好。注册税务师于2009年1月15日受托审核该公司2008年全年的纳税情况。注册税务师审核资料:
①7月8日,第10号凭证:投入一条新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一种新的铝产品,发生成本18万元,销售后共收到货款23.4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34000
②9月13日,第8号凭证:支付职工进修学杂费9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③10月1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贴印花税票5元),期限2年,月租金为2万元,收到本年度10~12月份租金6万元(已按规定正确缴纳了房产税)。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00
④审核“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账户,有贷方余额3.8万元,经核实,其中含逾期包装物押金2.34万元。
⑤审核“管理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
- a.技术开发费100万元(经核查上年度技术开发费95万元)。
- b.开办费摊销80万元(系公司开业时的全部开办费)。
⑥审核“财务费用”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利息支出10万元(系因对外投资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借款本金为50万元);b.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2万元; - c.现金折扣6万元(系购货方享有的销售折扣优惠,但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⑦审核“投资收益”账户,只记载有如下事项:投资收益90万元,系该公司购买国债按规定取得的兑付利息收益。
⑧审查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a.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b.经济纠纷的诉讼赔偿30万元;c.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
其他情况说明:
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900万元,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160万元,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
②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全年无预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1‰,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③增值税按月缴纳,各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④开办费经税务机关批准,按3年摊销。
⑤题目未涉及的纳税事项,视全部正确。
[要求]
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作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参考答案: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及账务调整分录:
①新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因此,此业务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1+17%)-180000=20000(元)。
调账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②根据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规定,职工进修费用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调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0
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
③根据规定,收到本年房屋租赁收入,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并应补缴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为1‰,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租赁金额。企业应当补缴印花税20000×24×1‰-5=475(元)。对于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5
贷:银行存款 475
应补交的营业税60000×5%=3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
④根据规定,包装物逾期押金应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逾期押金应当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⑤《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发生时计入损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甲公司2008年1月成立,开办费应当从2月开始摊销,当年可在税前扣除11个月的开办费摊销额。原会计处理不必调账,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0-800000×[11÷(12×3)]=555555.56(元)。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本题目中借款利率为10÷50=2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20%-6%)=7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企业已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未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销售折扣不得在销售额中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财务费用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00+60000=130000(元)。
⑦对于甲公司购买国库券的兑付利息,核算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及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