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不起诉决定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正确决定不起诉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分化、打击犯罪,也有利于防止放纵犯罪。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酌量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疑案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酌量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所以对王某所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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