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厂于2001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生效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乙方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方已经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