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参考答案:乙公司在承销证券时,不应提前预留所代销的证券;甲公司不能接受客户丁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丙不得为客户戊融资。
解析:
《证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所以,本案中,乙公司认为有利可图,便预留1500万元债券,是错误的。其应当保证优先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的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人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