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李某、林某等人欲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则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
A.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
B.宋某的出资不得全部都是知识产权
C.李某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3个月内缴纳
D.林某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前转由公司占有,但无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法条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