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李某是中国公民,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可视为其经常居所地。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中国是行为地。依据经常居所地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行为地即我国的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条规定,此种情形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