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   三、(本题7分)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比较题
问答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了某二十层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1)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3)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工日,一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
事件二: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吊车(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
事件三: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共造成人员窝工300工日。
事件四: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
事件五: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把该工程会议室的装饰装修分包给某专业分包单位,会议室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饰面板,用量350m2。会议室墙面采用人造木板装饰,其中细木工板用量600m2,用量最大的一种人造饰面木板300m2
针对事件一到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事件四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