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解析: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 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 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 500万元,没有达到 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认为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是错误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募集股份也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发起人次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 6.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次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8.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