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系生产A系列化妆品和B系列护肤护发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1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换取原材料,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均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双方互开专用发票; (2)将A化妆品60盒与B护肤护发品60盒组成成套化妆品60套,销售给某商场,售价每套360元,B护肤护发品的成本为35元/盒;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缴纳关税350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500盒,销售价为60元/盒;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 (6)将成本80000元的材料委托其他厂加工D化妆品,支付加工费25000元(不含税)并取得专用发票,D化妆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可参照。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护肤护发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本期取得电、水等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902元,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价格为295元/盒)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本期实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元。
A.-5766.43
B.4883.57
C.16358.57
D.-5866.43
参考答案:B
解析: 业务(1) 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算。销项税=进项税=250×350×17%=14875(元)消费税=350×295×30%=30975(元) 业务(2)销项税=360×60×17%=3672(元)消费税=360×60×30%=6480(元) 业务(3)国外进口货物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进口香粉应纳消费税=(60000+35000)÷(1-30%)×30%=40714.29(元)进口香粉应纳增值税=(60000+35000)÷(1-30%)×17%=23071.43(元)消费税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的;允许扣除的消费税=40714.29×80%=32571.43 (元)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金合计= 40714.29+23071.43=63785.72(元)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不属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故计算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不考虑进口消费税问题; 业务(4)为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销项税=500×60×17%=5100(元) 业务(5)进项税=70000×17%=11900(元) 业务(6) 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品,应于提货时由受托方按其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0+25000)/(1-30%)×30%=45000(元)进项税=25000×17%=4250(元)本期进项税合计=14875+23071.43+11900+4250+3902(水电)=57998.43(元)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975+6480-32571.43=4883.57(元)应纳增值税=14875+3672+5100-57998.43=-3435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