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务员甲在2009年5月各项收入如下:(1)工资4000元;(2)国务院特殊津贴5000元;(3)因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而获得利息2000元;(4)因购买 * * 中奖得奖金10000元,甲将其中的5000元捐赠给了地震灾区;(5)因汽车毁损而获得保险理赔20000元;(6)因给某高校讲课获得讲学报酬20000元。
个人所得税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甲在2009年5月,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3075元
B.4075元
C.5075元
D.6075元
参考答案:C
解析: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2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第6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2000×10%=200(元) 200-25=175(元)
中奖(10000-3000)×20%=1400(元)
稿酬20000×80%×20%=3200(元)
利息2000×2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