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二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一伦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则本案可以:

A.按撤诉处理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按撤诉处理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之情形即属于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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