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于2006年1月10日签发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甲的出资为5万元,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可以解散
A.公司决定吸收兴华食品有限公司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股东会会议决定不再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C.股东会会议上,乙丙丁三人同意解散公司,甲不同意
D.利华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并,设立正新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由此可见,B项情形下,应当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因此,A选项中,应当解散的是兴华食品公司,利华公司不必解散;而在D项中,两个公司都应当解散。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C选项中,乙、丙、丁三人只占到50%的股权,公司不能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