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B市W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于2001年由房地产经纪人李某、孙某共同发起成立,李某为总经理。李某占公司股份51%,孙某占股份20%,其他股份占29%。2005—2008年分别招聘了包括徐某在内的房地产经纪人共8人,包括方某在内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共20人。现拥有员工300名,在B市设有连锁店铺10家,在A省其他地市设有分支机构3家。设在A省C市的W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05年设立,由于经济效益欠佳,于2009年3月解散。
当W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 )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W公司第二分公司总经理
B.W公司第二分公司所有股东
C.W公司公司
D.W公司公司总经理
参考答案:C
解析: 当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到期债务时,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