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五(15分)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3,将解答填入答题纸的对应栏内。[说明]某市作为试点,由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智慧城市项目,使用财政资金作为国家重大项目进行实施,该市项目实施方(甲方)分两阶段完成项目规划设计的招标采购工作。首先进行概念设计阶段的招标。即招标该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概念设计,由某系统集成企业A中标;其后,根据A企业的设计思路,再进行项目总体规划招标,由中标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事件1] 在概念设计招标过程中,甲方考虑其余投标各方均进行了必要的工作,拟对未中标的所有单位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写入招标文件。[事件2]该项目设计思路上引用了国外某家企业的智慧平台理念,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包含服务器型号、软件名称在内的全套产品。[事件3]A企业作为先期设计单位,对于建筑内容的理解及把握存在一定优势,在总体规划项目的公开招标中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单位。
[问题1](4分)在事件1中,甲方行为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恰当。 理由:针对概念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可以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末中标单位进行补偿。
解析:如果在招标中,提出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都给予经济补偿,那就会给投机者可乘之机,他们很可能仅仅是为了获取补偿而去投标,为此胡乱拼凑投标文件目的就是为了片区经济补偿。而招标方的本意是:末中标的投标人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投标文件中也会有很多好的思路可以借鉴,这个是正确的做法。因此应该是给符合要求的末中标的投标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