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选项A正确。该规定第九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B正确。第十条规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C正确。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具体情形并不包括D项的情形。因此,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今年第一次纳入考试大纲的,全文一共13条,但是几乎每个条文都可以命题,本题虽然直接来源于法条,但是D选项的难度却很大,希望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