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

2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2010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

B.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

C.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

D.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题王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即2010年10月20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选C。

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