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药厂为生产一种治疗脑瘫新药,与乙医学研究所签订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甲药厂支付了研究费用、材料、设备及报酬。但合同履行期满,乙研究所未能完成开发任务。甲药厂遂要求乙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乙研究所经调查得知,关于该新药的生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未予以批准,未发给甲药厂批准文号。则下列主张正确的是:

A.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B.该合同效力未定,其是否有效取决于甲药厂能否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C.乙医学研究所不知卫生行政部门尚未予以批准该新药的生产的事实,因此可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D.该合同有效,乙研究所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行政许可和审批多是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故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审批,一般并不影响相关合同的民事效力。《技术合同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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