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于2003年在海中市中城区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购买了一笔记本电脑,后电脑出现问题,李清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并设立个人主页,向社会公众介绍在购买、使用和维修被上诉人商品过程中所遭遇的经历,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但一审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清侵犯了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名誉权,应当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以及主页有链接的镜像域名,并对其留言版上他人的留言承担责任。理由如下:1、电脑是李清替公司所买,李清并非消费者,无权发表任何评论;2、《过程》一文有不实和侮辱性语言;3、留言版上他人对公司有侮辱性语言。李清认为他就是消费者,且《过程》并无不实之处,判决内容根本无法执行,要求他对别人的言行负责不符合法律。遂向中院提起上诉。请就本案写一份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