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参考答案:A地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吴某户籍所在地、吴某住所地B市、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述地方都有管辖权。(2分,答出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的,本题最多得1分)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依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A地国家税务局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而复议机关因为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成为被告,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因此而获得管辖权;依据司法解释,原告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