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
B.甲还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迟延交付的每天50天的违约金
C.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迟延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请求其一
D.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存在违约责任,也就不存在违约金
参考答案:B
解析:
考查的知识点是迟延履行违约金与一般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的违约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补偿性”,也就是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予以调减。
同时第114条的第3款规定:r“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也就是督促和制约合同对方及时履行债务,如延迟履行,则除了要支付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外,还要继续履行,同时如果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由此,迟延履行违约金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一般违约金可以同时并用。根据学理解释,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享有惩罚性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请求权同时,还可以主张履行请求权,如果因债务迟延履行受到损害,则仍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迟延赔偿)(韩世远:《中国的履行障碍法》,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双方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均为50元/天,同时约定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金为6000元。这些违约金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甲除了有权要求乙支付每天50元的违约金外,还可就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或法定标准主张其承担不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还应支付6000元违约金)。因此,正确答案为A、B。而选项C、D不符合上述分析,是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