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莹与被告冯清是高中同学,1997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11月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冯清于1998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许莹于2002年2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某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派出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2002年6月10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在判决书上加盖某人民法庭的印章。 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说法正确是_________。
A.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
B.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不能委托别人代诉
C.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为保护失踪人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D.对下落不明的被告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