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1年3月,刘某在香港以144万港元购买了18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夹带在行李中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60万元,应缴纳关税30万元。对于刘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刘某是从香港进口黄金,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故选项B错误。因刘某的走私行为所偷逃税款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