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上诉审当事人地位的列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若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