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解题指导] 本题的考点为添附。添附是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可以分为附合、混合和加工。在混合的情况下,混合后各原所有人的原物已经达到凭视觉不能识别的程度。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C为正确选项。[错误防范] 本题是概念理解分析题,需要明确混合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