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允许当事人根据特殊要求,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从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条件的法律特点是:(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童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条件的种类与效力如下:
第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即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谓否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第三,如果我们将上述两类条件结合在一起,就会出现如下四种组合: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

单项选择题

在经历了2006年到2007年的持续高速上涨,经历了国家出台的数项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货币紧缩政策之后,2008年一季度的房地产市场表现显得格外重要。
2008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20日,3月份全国36个大中城市住房价格总体回落。4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3个月70个大中城市住房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11.3%、10.9%、10.7%,涨幅小幅回落。中国人民银行3月20日发布的一季度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浓厚,居民购房意愿再创新低,未来三个月打算购房的居民占比为14.6%,分别比上季度和上年同期降低1.3和1.9个百分点,并创调查以来最低水平。北京、上海、广州等七大城市居民购房意愿全线下跌,其中上海跌幅最大,比上季度下跌4.3个百分点,广州次之,跌3.8个百分点。
数据佐证着这样一个事实:2008年一季度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发生了某种变化,并因此改变了以往的单边上扬行情。
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房价涨幅确有放缓,部分一线城市下降。国家发改委4月22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前3个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分别为0.3%、0.2%和 0.3%,明显低于去年月均1.0%的涨幅。其中,3月份有13个城市为负增长,环比价格下降最大的城市深圳,为-4.9%。可以参照的一个数据是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发布的《2008年一季度深圳房地产市场发展分析报告》,称一季度深圳住宅均价呈大幅下挫走势。其中,3月份的房价环比降幅达到了16.53%,为13618.42元/平方米。这个价格已经回到了2007年4-5月间的价格水平。
有关专家分析,一季度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0%,比上年同期高5.4个百分点。对于这一数据,应该考虑到的一个实际情况是,由于去年一季度并不是全年房价的峰值,3月份以及一季度房价与2007年峰值比应该不是上涨而是下降。

2008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住房价格同比涨幅为( )

A.11.3%

B.10.9%

C.10.7%

D.8.5%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