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 * * 。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 * * 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1.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 * * 犯罪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