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省某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在乙省有一煤矿。2008年5月该企业开采原煤210万吨(其中包括乙省煤矿开采原煤40万吨);销售甲省煤矿开采的原煤35吨,销售乙省煤矿开采的原煤20万吨;将甲省开采的部分原煤加工选煤70万吨,对外销售50万,本单位后勤服务公司领用选煤4000吨。资源税税额:甲省煤矿原煤3元/吨,乙省煤矿原煤5元/吨;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70%,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万元。

A.227.2

B.421

C.506.71

D.871.71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应向资源开采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资源税=20×5+[35+(50+0.4)÷70%]×3=421(万元)。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