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
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参考答案:1.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31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4.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